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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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體衛組長   


張貼日期: 2024-04-11 15:41:08  點閱:11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指定菸品,

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未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另依同法第1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