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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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1-21 13:53:02  點閱:60


依據教育部114年1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6093B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