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3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00007353B號令修正發布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1-03-31 11:35:59  點閱:209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18日臺教師(四)字第1100007353C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