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而須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否核給公假及上下班途中認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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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19-10-08 17:41:19  點閱:321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0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098890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