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2-08-18 14:29:00  點閱:170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